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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严惩虚假互联网广告行为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严惩虚假互联网广告行为 来源: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曲静怡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进一步强化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

《办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在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中,市场监管总局提到,修订后的《办法》共31条。

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发布的《办法》中明确,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同时,《办法》提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其中有包括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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