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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应明责知禁

转自: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打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数字经济已成为稳增长、促转型、保民生的重要支柱。互联网广告产业作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之一,市场规模已达万亿元,占广告行业整体份额的七成以上。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传播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广告展现形式和广告交互方式日趋多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弹窗广告“过多过滥”、网络红人虚假违法代言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片面地认为互联网广告乱象一片,对行业产生误解。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许多互联网平台、手机App等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广告是支撑其盈利的主要方式之一。用户一边享受免费的服务,一边抱怨广告太多,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显然,互联网广告具有两面性,不能因互联网广告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就放任其发展,也不能因为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就限制其发展。

怎么办?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让互联网广告在规范中发展。有人说,文学艺术是“戴着镣铐跳舞”,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出台《办法》,明确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者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就相当于是给他们戴上“镣铐”,这样才能在广告舞台上跳出合乎要求又不失美观的舞蹈。

《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调整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明确互联网平台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

明责之外,“镣铐”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跳舞者知禁,即知道什么事情不能做,而做了就会付出代价。《办法》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划出清晰的红线。比如,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明确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并不得有“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等情形;针对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的问题,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办法》明确,对于违反规定行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等。

《办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重要准绳,也是营造良好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的制度保障。可以期待,依托于《办法》的实施,通过精细的制度规则、严密的管控机制、广泛的公共参与、理性的行业自律等多维施力,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将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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